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靖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寶德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