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劉㤢綺被告澄鼎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恒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
二、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23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與異動索引。
三、陳報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被告公司名稱似有變更)。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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