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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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告 鄧福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