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2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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