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零叁佰肆拾肆元(A部分面積4.34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5.07平方公尺,合計9.41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7,316元,157,316×9.41=1,480,343.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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