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7號上訴人 劉永凱
居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秀琇 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9,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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