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彧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振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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