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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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3號原告黃○亮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林○珊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黃○彰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桃園市民營諾瓦國民小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300元元,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000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關於原告請求被告於臉書刊載判決及刪除臉書貼文部分,屬非財產權涉訟,且標的不同,訴之聲明㈥、㈦應各徵裁判費18,000元、3,000元,合計裁判費21,000元。原告已繳裁判費4,300元,尚應補繳2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