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4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桂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轉呆前一年所有帳單明細(依帳單所載,請帳款已逾期超過四個月,如請求之金額包含利息、違約金,則該利息、違約金得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