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4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盧鼎岳 (原名: 盧慶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帳務明細表。
二、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18340號裁定,如請求計息本金逾上開裁定所載,請釋明依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