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