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6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司繼字第6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240號聲請人許○○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或死亡,無第四順位繼承人,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被繼承人之另一利害關係人前已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5303號裁定選任 許芳瑞 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303號民事聲請卷宗核閱屬實,自無再予選任之必要,故本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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