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監宣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890號聲請人乙OO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OOO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甲○○(女)」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