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4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4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4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洪志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佑森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相對人陳佑森如附表所示標的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動產,經本院定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第一次現場執行查封程序,惟因債權人表示欲查封之標的未停放於查報處所,而該期日無從執行,嗣經本院另定於113年1月4日第二次現場執行,惟債權人屆期未到院導往執行,致如附表所示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動產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翁育伶附表:
標的所在地(地址)車牌號碼000-0000號、BJH-6031號、BMP-1572號車輛台南市○○區○○路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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