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健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109年9月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26日發生寄存送達之法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繳納,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得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