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榮台 指定辯護人 張照堂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周原正 指定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台、周原正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榮台、周原正(下稱被告李榮台、周原正)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原審已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及8年2月,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2人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仍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於同日對被告為羈押處分。
二、茲經本院於105年10月13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被告涉犯原審所認結夥三人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罪之嫌疑均仍屬重大,參以被告2人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亦曾對告訴人為傷害行為,被告周原正並逃離現場,被告李榮台則因遭告訴人制伏始未逃離,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2人分別經原審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及8年2月,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2人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自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已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之「相當理由」認定標準,且此種情形迄今仍未消滅,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原因。且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酌被告所犯案件之性質係屬加重強盜等罪之犯罪型態,所為犯行對被害人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爰均自105年10月18日起延長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