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293號債權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慶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證一提單之中譯本。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