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500元,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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