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冬山河夏威夷景觀天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
四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業於98年8月12日
宣示辯論終結,惟該辯論期日之通知係於98年7月30日寄存送達
於被告住處,應自寄存之翌日起算10日,生送達效力後,再依民
事訴訟法第429條第2項規定,加計5日就審期間,送達始謂合法
。本件就審期間容有未足,為保障被告權益,爰依法再開辯論,
並重新送達當事人兩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