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修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修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李修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