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告 施荐寓 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仲傑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鄭仲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