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專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專上易字第4號上訴人清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國忠 送達代收人 林姿吟 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 律師
張嘉哲 律師 翁嘉禧 被上訴人廣維金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麗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王雲玉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被上訴人之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專利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專利法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專利法之專責機關,當事人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者,本院為判斷其抗辯是否成立,自得以裁定命智慧局參加訴訟。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其係新型第194472號「門窗封口蓋構造」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人,被上訴人廣維金屬有限公司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門窗封口蓋產品(下稱系爭產品),雖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而侵害上訴人之專利權。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並向智慧局提出舉發,經智慧局於103年9月29日以(103)智專三(三)06
020字第103213630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至5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經核上訴人主張前揭審定處分有誤,而影響裁判之結果,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之爭點,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參加人表示意見之必要,經本院依前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其輔助參加被上訴人之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李維心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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