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59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徐祥 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貳仟伍佰捌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仟柒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仟柒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肆仟陸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