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原告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葉雲照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鄧振中 (部長)
參加人 魏建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建堂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起訴時為 張家祝 ,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即民國103年8月12日離職,同日由 杜紫軍 接任,並經該代表人於同年11月17日聲明承受訴訟,又被告代表人杜紫軍已於同年12月8日離職,同日由鄧振中接任,並經該代表人於同年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一節,有經濟部行政訴訟答辯書、行政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96頁),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4年4月29日以「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及其製法」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5093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0年6月13日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101年11月23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認該更正本(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第1、9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1、2款及第2、4項規定,准予更正。參加人於102年6月6日就該更正後內容重提舉發補充理由,並請求以本次所提理由及證據做為審查依據,原告亦於同年8月19日提出答辯。案經原處分機關依該更正本內容及當事人所提出之書證資料審查,以10
2年10月24日(102)智專三(三)05121字第10221446
9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年11月2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至5、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
6至8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嗣參加人不服前揭處分中關於請求項6至8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被告以
103年5月12日經訴字第10306102560號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若本院認定訴願決定應撤銷,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秀圓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