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黃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凱婷於102年8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利息及依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凱婷自106年6月至106年12月共消費新臺幣18,6
13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9,35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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