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6年4月25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