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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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育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四年度執字第一二三一號、一○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育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葉育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397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75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