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87號原告 呂美瑄 訴訟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被告 林岳興
梁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國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子祝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87號原告 呂美瑄 訴訟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被告 林岳興
梁鳯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國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