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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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家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28號聲請人 方子珵 送達代收人 黃勃叡 律師相對人 李信正
方國榮 方美珍 李琴
李世龍
李秀美 李美珠 李美華 黃蕭市 黃伙明 黃建利
陳志毓 陳冠文 陳冠霖 黃惠珠 黃許未 黃信隆 黃常鑫 黃三郎
黃朝平 李郁芙 黃翠娟 李美英 李宜潔 李韋霆 李冠鋐 兼前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國香 相對人 張瑞芳
張坤永 張秀珍 張秀枝
張鈺靜張辰湘
張秀雯 張俊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遺產分割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比例負擔。
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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