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04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良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營偵字第1921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