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32號聲請人甲○○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查聲請人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拘役40日,嗣經法院裁定減為20日確定,業於民國99年1月19日執行完畢,並於翌日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為證,是聲請人之聲明異議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14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