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25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倒數第4行、第4頁第5行及第20行所引用法條「著作權法第93條之1第3項、第2項」應更正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引用法條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桂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