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0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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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6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重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08號原告 王祥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間有關重測事件,對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60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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