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 楊海雲 被上訴人 楊吳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判法官邱瑞裕
法官何佳蓉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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