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3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6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8
90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萬益書記官譚系媛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96年6月11日起,至位於臺中縣○○鄉○○路六甲巷10之15號D棟之大裕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裕公司),擔任業務、送貨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嗣因其經濟困難,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執行上述業務之機會,向附表所示之嘉豐鐵架帆布行等客戶收取附表示之貨款或支票後,將其所收取總額新臺幣(下同)160,197元之貨款,侵占入已,供其週轉使用。嗣因乙○○自96年10月23日無故曠職,且有債權人至大裕公司要求乙○○償還債務,大裕公司之經理甲○○發現有異查帳後,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譚系媛
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及地址│帳款內容│帳款金額│付款明細│收款日期│├──┼────────┼────┼────┼─────────┼──────┤│1│嘉豐鐵架帆布行│8月帳│18,080元│(扣除營業稅5%)│96年10月12日│││彰化縣彰化市中│││實收17,100元││││山路2段881號│││││├──┼────────┼────┼────┼─────────┼──────┤│2│亞哥│8月帳│9,240元│(扣除營業稅5%)│96年11月7日│││臺中市北屯區東│││實收8,700元││││山路2段2號│││││├──┼────────┼────┼────┼─────────┼──────┤│3│中興汽車裝潢行│8月帳│49,072元│(現金價)│96年9月17日│││彰化縣溪湖鎮彰│││實收49,000元││││水路4段116號│││││├──┼────────┼────┼────┼─────────┼──────┤│4│國順│8月帳│23,710元│(扣除營業稅5%)│96年10月15日│││雲林縣斗六市鎮│││實收22,500元││││北路52號│││││├──┼────────┼────┼────┼─────────┼──────┤│5│全泰帆布行│8月帳│9.440元│(未扣除營業稅5%)│96年10月15日│││臺中市西區中港│││實收9,400元││││路1段68號│││(以96年12月5日支│││││││票支付貨款)││├──┼────────┼────┼────┼─────────┼──────┤│6│嘉豐鐵架帆布行│9月帳│19.260元│(扣除營業稅5%)│96年10月12日│││彰化縣彰化市中│││實收18,200元││││山路2段881號│││││├──┼────────┼────┼────┼─────────┼──────┤│7│新盛帆布行│9月帳│11,150元│(扣除營業稅5%)│96年10月18日│││雲林縣北港鎮新街│││價實收10,500元││││里華勝路246號│││││├──┼────────┼────┼────┼─────────┼──────┤│8│育昌帆布行│9月帳│5,760元│(扣除營業稅5%)│96年10月19日│││臺中市○○路○段│││實收5,472元││││95號│││││├──┼────────┼────┼────┼─────────┼──────┤│9│新友美專業帆布│9月帳│19,285元│(未扣除營業稅5%)│96年10月8日│││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實收19,285元││││路475-5號│││(以96年10月31日支│││││││票支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