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自字第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丁○○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以96年自字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王碧瑩法官方錦源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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