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交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卅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憲同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鍾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繡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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