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4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4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二三一號
聲請人乙○○
甲○住桃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0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蔡梅蓮~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大安分│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壹拾陸萬捌仟元│AA八七二八五一││││司│行│││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