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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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7號
原 告 郭家瑞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
康鈺靈 律師
王宏鑫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郭淑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明由乙
○○承受郭淑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法院認其
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起訴後,甲○○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死亡,甲○○之配偶
乙○○於109年3月6日已拋棄繼承,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准予備查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卷宗核閱屬實,
原告聲明由乙○○承受甲○○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