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6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3601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李冠穎

被告 邱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