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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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徐曉涵
查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徐曉涵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4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