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 鄭惠津 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睿軒附表:
㈠、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8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7人×10份×34元-1,000元=1,38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陳報聲請人目前是否有薪資收入,若有,任職公司為何,並提出目前任職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入帳證明(薪資明細單據或入帳收據);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㈢、提出聲請人名下坐落嘉義縣○○○○○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㈣、就聲請人提列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項目:
1、提出其中瓦斯費、日常用品等實際支出單據,並說明:⑴水、電、瓦斯費、日常用品(全家四人)是否由共同生活之人分擔,分擔比例為何;⑵水電費帳單名義人記載為「 高正憲 (屋主名字),所居住房屋是否為租賃之房屋?有無房屋租金支出,若有,請提出房租繳納證明,並更正必要支出明細表。
2、扶養費部分,提出支出扶養費明細及實際支出單據,並說明:⑴長女 周欣儀 已成年,有何需由聲請人扶養之必要?⑵配偶分擔金額為何?
㈤、提出近1個月內申請之聲請人配偶 周明賢 、受扶養人 周尚緯 、周欣儀(子女)103及104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薪資明細表。
㈥、說明聲請人、配偶周明賢、受扶養人周尚緯、周欣儀(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社會福利金貼?(如:失業補助、低收入戶、殘障津貼、房租補助、交通補助)?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最近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㈦、提出聲請人、配偶周明賢、受扶養人周尚緯、周欣儀(子女)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4年2月21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㈨、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及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書面陳報說明之。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6年2月20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目前是否仍有債權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扣薪中?其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有無其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
、更生償還計劃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