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7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20條第1項│││項│項││├───────┼─────────────┼─────────────┼─────────────┤│犯罪日期│93年7月10日至94年1月29日│93年7月10日至94年1月27日│93年12月12日、94年1月14日│├───┬───┼─────────────┼─────────────┼─────────────┤│偵查機│機關│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雲林地檢署││關及案├───┼─────────────┼─────────────┼─────────────┤│號│案號│93年偵字第1141號│93年偵字第1141號│94年偵字第1366號│├───┼───┼─────────────┼─────────────┼─────────────┤│最後事│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3年訴字第640號│93年訴字第640號│94年六簡字第152號││├───┼─────────────┼─────────────┼─────────────┤││日期│94年5月12日│94年5月12日│94年5月10日│├───┼───┼─────────────┼─────────────┼─────────────┤│確定日│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3年訴字第640號│93年訴字第640號│94年六簡字第152號││├───┼─────────────┼─────────────┼─────────────┤││日期│94年5月30日│94年5月30日│94年6月10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