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四、五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02月間起至92年09月08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項│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5月20日起至92年9月8│92年5月21日起至92年9月8│92年3月間起至92年6月間止│││日止│日止││├───┬───┼─────────────┼─────────────┼─────────────┤│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92│92││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631│631│3860│├───┼───┼─────────────┼─────────────┼─────────────┤││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2│92│93│││案├─┼─────────────┼─────────────┼─────────────┤│後││字│訴│訴│重訴│││號├─┼─────────────┼─────────────┼─────────────┤│事││號│494│494│1││├─┼─┼─────────────┼─────────────┼─────────────┤│實│判│年│93│93│93│││決├─┼─────────────┼─────────────┼─────────────┤│審│日│月│3│3│8│││期├─┼─────────────┼─────────────┼─────────────┤│││日│10│10│19│├───┼─┴─┼─────────────┼─────────────┼─────────────┤││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2│92│93││確│案├─┼─────────────┼─────────────┼─────────────┤│││字│訴│訴│重訴││定│號├─┼─────────────┼─────────────┼─────────────┤│││號│494│494│1││日├─┼─┼─────────────┼─────────────┼─────────────┤││確│年│93│93│93││期│定├─┼─────────────┼─────────────┼─────────────┤││日│月│3│3│9│││期├─┼─────────────┼─────────────┼─────────────┤│││日│27│27│10│├───┴─┴─┼─────────────┼─────────────┼─────────────┤│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編號│四│五│以│├───────┼─────────────┼─────────────┼─────────────┤│罪名│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空│├───────┼─────────────┼─────────────┼─────────────┤│所犯法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白│││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2月間起至92年6月間止│92年2月間起至92年6月間止│││││││├───┬───┼─────────────┼─────────────┼─────────────┤│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92│││案├───┼─────────────┼─────────────┼─────────────┤│年│字│毒偵│毒偵│││號├───┼─────────────┼─────────────┼─────────────┤│度│號│3860│3860││├───┼───┼─────────────┼─────────────┼─────────────┤││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3│93││││案├─┼─────────────┼─────────────┼─────────────┤│後││字│重訴│重訴││││號├─┼─────────────┼─────────────┼─────────────┤│事││號│1│1│││├─┼─┼─────────────┼─────────────┼─────────────┤│實│判│年│93│93││││決├─┼─────────────┼─────────────┼─────────────┤│審│日│月│8│8││││期├─┼─────────────┼─────────────┼─────────────┤│││日│19│19││├───┼─┴─┼─────────────┼─────────────┼─────────────┤││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3│93│││確│案├─┼─────────────┼─────────────┼─────────────┤│││字│重訴│重訴│││定│號├─┼─────────────┼─────────────┼─────────────┤│││號│1│1│││日├─┼─┼─────────────┼─────────────┼─────────────┤││確│年│93│93│││期│定├─┼─────────────┼─────────────┼─────────────┤││日│月│9│9││││期├─┼─────────────┼─────────────┼─────────────┤│││日│10│10││├───┴─┴─┼─────────────┼─────────────┼─────────────┤│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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