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中戒治所執行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2、3、4所載。附表編號2、3之犯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持有殺傷力改造手槍│傷害│商業會計法│持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罰金新臺幣3萬元│││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傷害罪第277條第1│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項│71條第1款│例第12條第4項│├─────┼─────────┼─────────┼─────────┼─────────┤│犯罪日期│95年初某日至95年4│95年4月22日│91年10月9日起至92│95年初某日起至95│││月22日止││年8月止│年12月29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2446號│95年度偵字第2446號│94年度偵字第16670│96年度偵字第190號││││││號││├──┼──┼─────────┼─────────┼─────────┼─────────┤│最後│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445號│95年度訴字第445號│95年度訴字第1040號│96年度虎簡字第71號││├──┼─────────┼─────────┼─────────┼─────────┤││日期│95年9月26日│95年9月26日│95年7月25日│96年2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日期├──┼─────────┼─────────┼─────────┼─────────┤││案號│95年度訴字第445號│95年度訴字第445號│95年度訴字第1040號│96年度虎簡字第71號││├──┼─────────┼─────────┼─────────┼─────────┤││日期│95年10月11日│95年10月11日│95年8月22日│96年3月15日│├──┴──┼─────────┼─────────┼─────────┼─────────┤│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叁月,罰金││奪公權期間││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或罰金額││││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註│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