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18號原告 王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買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對被告張買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告張買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張買等人提起拆屋還地等事件,惟被告張買已於111年5月3日遷出國外,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告亦表明其查無被告張買之外國送達住所之地址,自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囑託送達,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聲請對被告張買為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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