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078號聲請人 賴淑慧 法定代理人 吳秀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聲請人請一併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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