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90號聲請人 徐黃彩虹 代理人 陳秀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80│├──┼──────────────┼───────┼──┼──┤│2│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16│├──┼──────────────┼───────┼──┼──┤│3│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94│├──┼──────────────┼───────┼──┼──┤│4│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900│├──┼──────────────┼───────┼──┼──┤│5│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49│├──┴──────────────┴───────┼──┼──┤│合計│5│1639│└─────────────────────────┴──┴──┘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