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規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9號上訴人 賴俊凱
王碧忠 徐青立 陳金柱 黃麗玉 林欣錦 胡麗娜 陳素蘭 郭毓倫 環資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家鳳
孫復芳 莊雪玉 王兢婕 黃麗卿 林育德 陳洛喬 詹惠娟 陳秀榮 廖慶學 林淑容 范雅琪 蕭秋安 育成環保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培蘭 被上訴人獅子 林新光 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長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規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