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438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00000000年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3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法庭再行審理程序,不另行通知,請屆時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林慧英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